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小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申报受理工作,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定;
(二)制定餐饮安全专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向餐饮安全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餐饮安全专家的基本信息库,动态掌握餐饮安全专家参与的工作及进展情况等;
(五)其他与餐饮安全专家日常管理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餐饮安全专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参与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餐饮安全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十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聘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