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卫生厅发出通知,今日起,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办理。2010年11月30日前已经在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通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到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省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公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