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厅级),为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厅。
(四)将卫生厅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国家和行业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起草地方性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审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九)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十)指导市(州)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