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重庆拟出台地方管理条例。7月25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中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同时,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10余类高风险食品。
条例草案将日常工作中统称的“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其中,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摊贩主要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达到准入条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生产中,要严把原料进货、生产过程和食品出坊等关口,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过程记录、销售记录,以及生产首批食品检验。考虑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余类高风险食品。条例草案还要求,食品摊贩在开展经营活动后,要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中要公示备案卡,遵守相关经营要求。
在管理职责方面,草案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分别承担的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突出了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职能,尤其强调了区县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区县政府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此外,草案还结合重庆实际,补充了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的监管内容,完善了家庭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规范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具体要求。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